在<论自由>一书中,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基本原则:
1.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之不理。
2. 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在<论自由>一书中,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基本原则:
1.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之不理。
2. 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This entry was posted on 2010/01/30, 00:43 and is filed under 03_阅读.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RSS 2.0.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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