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s Tagged 社会学

为什么要保证言论自由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中,花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说为什么要有言论自由。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持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

关于这个观点,有两个论点:1. 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2. 即便我们确信我们要窒闭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错误。

论点1: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

一个被迫缄默下去的意见很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群体若因确信一个意见为谬误而拒绝倾听那个意见,这是假定他们的确定性与绝对的确定性是一回事。凡压制讨论,都是假定了不可能错误性。

一个意见,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斗中未被驳倒故假定其为正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辩驳而假定其正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是有绝对区别的。

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靠一个性质,当它错了时,能够被纠正过来。这种纠正,不单是靠经验,还必须要有讨论。纠正的手段要经常被掌握在手中。

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也难见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有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不是此为正确彼为谬误,而是共同分有介于二者之间的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基督本人的教义和训条只包有真理的一部分;还有许多构成最高道德的基本因素则存在于另一些东西之中,未具见也不曾想具见于基督教创始人的有记录的讲话,在后来在将会以那些讲话为基础所建立的伦理体系中却完全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论点2:即便我们确信我们要窒闭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错误。

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一样,对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知。这时,这种主张只是作为死的教条而不是活的真理。

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风险,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力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

我们时常听到一切信条的宣教者悲叹地说,要使信徒心中对于他们在名义上承认的真理保持一种生动的领会,并能投入情感而真正支配行为,那是太困难了。当一个信条上在为其存在而奋斗的时候,便没有这种困难会引起埋怨:那时,即使一些较弱的斗士都知道并且感到他们为什么而奋斗,也知道并且感到它与其他教义有何区别;在每个信条的那个存在时期,都可以看到有不少人曾把那个信条的基本原则体现于思想的一切形式,会把那些原则就一切重要含义加以度量和考虑,也会体验到那个信条在品性方面的充分效果,那是对那个信条的信条在一个为它彻底浸透的心灵中应当产生的效果。但是,一到那个信条变成一个承袭的东西,就有一种逐步前进的趋势会把这信条除开一些公式而外的全部东西都忘记掉,或者对它只赋以一种淡漠而麻木的同意,仿佛接受它既系出于信赖就没有把它体现于意识之中或者以亲身经验来加以考验之必要;直到最后,它终于变得与人类内心生活几乎完全没有联系。

,

1 Comment

关于自由的两个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基本原则:

1.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之不理。

2. 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

No Comments